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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個人入息課稅
按《稅務條例》所征收的直接稅有三種,分別為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個人入息課稅并非一種稅收項目,而是為適用人士提供一項稅務寬減的安排。在一般情況下,適用人士包括經營業務的東主或股東,及出租物業業主。應課薪俸稅的納稅人如果沒有經營業務或租金收入 ,無需考慮個人入息課稅。
個人入息課稅如何提供寬減
經營業務以賺取利潤的東主/股東和出租物業以賺取租金的業主均須按標準稅率繳納利得稅及物業稅。有關人士可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申索下列扣除項目及按薪俸稅的累進稅率計算應繳稅款 :
(1) 為賺取物業收入而借款所須支付的利息(可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物業的應評稅凈值),
(2) 認可慈善捐款,
(3)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4) 居所貸款利息,
(5) 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業務上的虧損,
(6) 按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下承前各年度的虧損,及
(7) 個人免稅額。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條件
任何個人在有關課稅年度符合下述條件,便可 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
(1) 年滿18歲或以上,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
(2) 本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或如屬已婚,其配偶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
就個人入息課稅而言:-
(1) 「永久性居民」是指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2) 「臨時居民」是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士 : 該人在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內,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 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其選擇的課稅年度)內 ,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為期超過300天。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必須以書面提出。納稅人可填妥報稅表內提供的欄目作有關選擇。
已婚人士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情況
已婚而并非與配偶分居,且夫婦均有應課稅入息的人士,如要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則必須夫婦一同申請。夫婦分開評稅并不適用于個人入息課稅。已婚人士個人的入息總額在作出適當的扣減后,須與其配偶的入息總額合計而成夫婦共同入息總額,然后評稅。通常合并評稅的應繳稅款,會根據夫婦二人在扣減后的入息總額比例分攤,而他們會各自獲發給評稅通知書。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期限
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必須于下列時限內提出(以期限較后者為準):
有關年度終結后兩年內(例如:選擇2008/09年度的個人入息課稅必須于2011年3月 31日前提出);或有關年度的薪俸稅、利得稅或物業稅評稅或補加評稅通知書發出后兩個月內。